“我们家请保姆不是一两天,没想到和这家公司合作这么糟心,对方不按合同办事反而怪我们钱没给够,想解约还要再扣钱。”3月6日,武汉的黄女士和家政公司签署了服务合同,交了两年的信息服务费(中介费)4032元。合同约定,阿姨的服务时间为16:00-19:00,月薪2100元。
黄女士说,上门服务的阿姨没有完成家务并且提前半小时下班,得知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和薪酬后拒绝继续工作。“对方说早知道要干到7点肯定不会来。”公司更换阿姨后又出现了同样的情况。
该公司余经理坦言,由于合同约定的薪资难以找到愿意接单的阿姨,业务员告诉阿姨时,服务时间确实少了半小时,月薪则多了100元。“这是为了找到更多可挑选的阿姨。”
黄女士认为公司违约,想获得中介费全额退款被拒,随后通过今日头条武汉频道“头条帮忙”入口向九派新闻记者反映。“公司一边不按合同办事,一边又说退费要按合同扣除25%,我无法接受。”
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正天律师认为,黄女士所述虽然达不到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扣除25%费用的相关条款无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黄女士和丈夫由于平日工作繁忙,长期通过家政公司请保姆,上门打理家务并照顾小孩。3月6日,她与南京阿宁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签署了合同。
黄女士回忆,起初和公司商谈时定好了一位经验丰富的阿姨,但签合同当天却安排了另一个人。公司承诺,如果黄女士不满意可以换人,但要先签署合同才能提供相关服务。“我们上班太忙离不开阿姨,没人做饭回来真没饭吃。实在着急雇人,就同意了。”
签合同当天,公司指派的保姆严阿姨开始上门服务。黄女士发现,阿姨没有做完家务并且连续3天提前半小时下班,期间用坏了炒菜锅,之后便辞去了工作。期间,双方就服务时间和薪资产生分歧。“阿姨还以为是我故意要求延长服务时间,后来才知道是公司在骗人。”
合同上写明,每次服务时间为3小时,月薪2100元。然而,记者了向该公司管理人员余经理核实得知,公司方告知阿姨称,服务时间2.5小时,“做完事情可提前下班”,月薪2200元。
“当时我以为是个简单的误会,就请公司继续物色阿姨,没想到问题没有解决,又出现了新情况。”黄女士告诉记者,在物色阿姨期间,另一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介入,推荐了一名人选,被她拒绝。“我是和签合同的公司合作,但给我打电话的却是另一家中介,问他是哪里的也不愿意透露,这怎么敢合作?”
前两名阿姨合作不成,3月13日,第三名阿姨上门服务,当天仍然提前了半小时下班,之后拒绝继续工作。“对方说早知道要干到7点肯定不会来。”黄女士询问阿姨才知道,这是由于公司告知的服务时间和薪资仍然存在同样的偏差。随后,黄女士向公司客服反映。记者从双方对话记录看到,客服首先表示“阿姨肯定是她单方面问题”,之后称“某些同事传达有些偏差。”
4月3日,记者陪同黄女士来到该公司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于合作中出现其他中介公司参与一事,余经理表示,阿姨是同行间共享的资源,其他公司帮忙推荐属于业内惯例。
公司为何告知阿姨可以缩短半小时服务时间,薪资还每月提高100元呢?余经理承认,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2100元薪资,“是5年前的价格,远低于现在市场价”,很难找到愿意接单的阿姨。所以业务员先以更优惠的条件发布了招聘信息,“也是为了找到更多可挑选的阿姨。”
黄女士认为,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一再违约让她失去信任,不敢继续合作,便提出解约并希望获得4032元的中介费全额退款。余经理表示无法全额退款,要按照合同约定,扣除25%。
记者看到,“合同终止以及解除”一项内,注明了黄女士解约需要承担的责任:“在合同期内产生退费的订单,扣除首次服务费用(25%)”。然而,在何种情况下解约可以免责,没有相关条款注明。
黄女士表示无法接受,“签约时公司没解释扣25%的事,签了之后觉得我出价低了故意违约,没有契约精神可言,为何还要扣我的钱?”
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正天律师认为,两次服务时长少了半小时,这属于家政公司一般违约,没有严重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黄女士不能仅因此解除合同;胡律师认为,前述约定扣费25%的条款无效,这属于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胡正天律师认为,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也做了补救措施,黄女士不认可。他建议,双方可以协商退费,如果黄女士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成本较高。4月3日下午,双方经过面对面协商,公司扣除300元,愿意退还3732元,黄女士表示接受。
黄女士也想通过媒体提醒其他消费者:签署服务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及自己解约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公司拟的合同限制了自己的权利,应该协商进行修改或补充。中欧体育中欧体育中欧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