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14日报道(通讯员 吕颖 林泓帆)互联网家政是当下流行的家政新兴模式,涉及月嫂、育儿、保洁等各个行业。为了缓解育儿压力,不少宝妈会提前通过网络平台预订月嫂,但随着期限将至,月嫂却甩单无法上户服务,家政公司也置之不理,给宝妈们造成极大影响。那么针对月嫂临时甩单的情况,宝妈们应该怎么办呢?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系列某家政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调查发现,临产的周女士通过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家政平台预订了月嫂服务,并与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月嫂洪某共同签订《月子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服务方,介绍洪某向周女士提供月嫂服务,费用由公司统一收取,再依约支付给月嫂。合同签中欧体育订后,周女士依约支付了首付款2万余元。预产期快到时,周女中欧体育士却被告知月嫂无法提供服务,平台亦未为其更换其他月嫂。周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洪某共同退还其已付的服务费。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月子服务合同》虽约定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居间介绍月嫂为周女士提供服务,但服务费用实际由周女士向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再以工资形式按月发放给月嫂。故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上为中介方,实际上是服务提供方,与周女士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周女士已按约支付首付款,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依约提供服务,构成违约。周女士有权直接要求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款项。洪某并未收取服务费,系根据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指派提供劳务一方,不应当承担退款责任。故鼓楼法院判决,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周女士首付款2万余元。
互联网家政系传统家政行业依托互联网技术的转型升级,具有便捷高效、资源共享的优势。本案中,家政平台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将平台角色设定为中介方,企图免除其作为服务提供方的责任。实际上,家政平台向客户收取了服务费而非中介费,家政平台不仅起到中介作用,对月嫂等服务人员还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家政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实质上构成服务合同关系。
因此,消费者在网上选择月嫂等家政服务时,不仅要考虑到互联网带来的便利、优惠等因素,也要评估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资质、资产状况等,订立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格式条款,履约时应积极要求平台尽到相应义务,避免可能产生的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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