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家政公司签订了三方合同,聘用刘某为月嫂,并一次纳800元的中介费。
后张某把月嫂刘某和家政中心告上法庭,法院判定家政中心无责,月嫂刘某赔偿张某40余万。
这位月嫂在合同期间干得还是不错的,得到了雇主的认可,要不然也不会再续一个月。
判决书里说的是月嫂在准备早餐时,这应该是不小心所导致的,和那些故意虐待看护对象的性质还是不一样的。
家政是社会最底层的职业,月嫂在这个行业里虽然算得上是高收入者,但毕竟还是属于家政业,从事这个职业的也多是一些底层劳动者。
最后大概率是赔不起的,我们又没有个人破产机制,结局是胜者、有理一方拿不到赔偿,肇事方成为老赖。
这个嘛,可以想想,一年能坐几次飞机,坐几次高铁,特别像是对月嫂来说,可能他们从来就没想过,别的高消费更是不可能的事,如果不是有法院的判决,他们有可能都不知道世界上还有那个玩意儿。
如果象以前一样,在法律层面上向弱者倾斜,那样会产生更大的不公平,法律的尊严得不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