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日,刘先生到家政中心协商雇用月嫂服务事宜,家政中心介绍了一名月嫂,第二天月嫂上班。一周后,月嫂趁刘先生家中无人,将其家中的手机、DVD、首饰、部分婴儿衣服及1000多元现金偷走。事发后,月嫂潜逃,刘先生报警。家政公司拒绝赔付中欧体育损失。请问:家政公司应否赔偿?
律师解答:家政中心作为提供月嫂的专业母婴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月嫂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及培训,保障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的人身、财产安全,但该家政中心并未履行其承诺,致使刘先生及家人受到经济和精神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回放:张先生是开发区某企业职工,今年1月,他向单位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单位补发曾于2006年初拖欠他的2个月的工资,现单位领导已同意他的辞职申请,但对补发拖欠工资之事却避而不谈。请问:他现在拟就原单位拖欠工资一事申请中欧体育劳动仲裁,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律师解答:2006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张先生只要是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就不会超过仲裁时效。(晓娟 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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